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9號
- 原告
- 黃翊嘉
黃翊瑄
黃詩庭
黃昱儒
黃雍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星商業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57,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4,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89號
黃翊瑄
黃詩庭
黃昱儒
黃雍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星商業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57,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4,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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