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2號
- 聲請人
- 朱徐珍妹
- 代理人
- 朱華榮
- 相對人
- 御品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彥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御品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聲請調解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