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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2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鄭政宗

聲請人
朱徐珍妹
代理人
朱華榮
相對人
御品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彥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御品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聲請調解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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