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號
- 原告
- 謝果真
- 訴訟代理人
- 吳奎新律師
- 被告
- 資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趙士銘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9,795元(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資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