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林哲瑜
- 法定代理人陳勝昌、羅家慶
- 原告長檍電機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1號 原 告 長檍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昌 被 告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慶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2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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