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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彭淑苑

原 告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壹萬零捌佰參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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