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2號
- 原 告
-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壹萬零捌佰參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96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壹萬零捌佰參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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