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張誌珊
- 原告冠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冠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誌珊 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懷恩護理之家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郭家慧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