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08號

確認違約金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蔡孟芳

原告
李玉珊
被告
鴻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請先為調解,然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114年度補字第956號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