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徐偉鈞、陳浚誠
- 原告辰佳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毅誠國際新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48號 原 告 辰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鈞 被 告 毅誠國際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浚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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