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1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薛淑慧
- 被告
- 戴胤翔即宇富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3萬元,嗣未依約按期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73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3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為證,被告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3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民事第一庭法官 黃致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