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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蔡孟芳

  • 原告
    彭瓊柳
  • 被告
    王啓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77號 原 告 彭瓊柳 被 告 王啓佳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1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703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4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25日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家輝Garry用心服務」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以下 簡稱「家輝Garry用心服務」)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負責收取被害人因遭受詐騙後交付之款項並繳回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即俗稱車手之工作。該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Facebook投放不實股市投資分享廣告,原告點擊並依指示加入LINE群組後,受到投資詐騙,誤信該詐欺集團成員所稱:儲值金額越高,相對獲利金額也越高、可當沖股票云云之謊言,致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113年5月30日16時許及同年月31日10時35分許,在新竹市○○00街00號處,各面交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150 萬元現金給依分工指示,持偽造華信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業委託操作資金保管單以獲取信任之被告,被告再將各該款項放置在指定地點而層轉予該詐欺集團上手成員,致原告受有400萬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程序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遭詐騙集團詐欺,共交付被告400萬元而受有損害 等情,有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14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被告於該刑事案件審理時,對於擔任車手,持偽造之文書向原告收取400萬元之事實亦坦認不諱 ,其於本件審理程序中並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侵權 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32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85條第1項所 謂之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係指各行為人均曾實施加害行為,且各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而發生同一事故者而言,是以各加害人之加害行為倘均為不法,且均具有故意或過失,並與事故所生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9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參與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已有實施詐欺侵權行為事實,且其侵權行為直接導致原告受有400萬元之損害,自應對原 告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原告據以提起本件請求,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准許之。 六、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本院刑事庭移送後,於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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