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戎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毅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地派出所,於同年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