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陶德
- 即原告
- 鍾瑩
- 即原告
- 毛珮寧
- 即原告
- 劉麗娟
- 即原告
- 蔣俊傑
- 即原告
- 陳美桂
- 即原告
- 路飛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仲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澤21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零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