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4號
- 原告
- 潘則瑋
- 被告
- 承益資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佩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汽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