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3號
- 原告
- 魏秀英
- 被告
- 嘉鑫營造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琬婷
- 被告
- 陳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