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乃嘉即創偉設計顧問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於珍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3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