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號
- 原告
- 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治宏
- 被告
- 歐特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錫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90,500元【計算式;聲請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時即民國113年9月6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2元計算,美金52,500元×現金匯率32.2元=1,69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