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號
- 原告
- 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治宏
- 被告
- 歐特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錫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