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0號
- 原告
- 能翔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增鈞
- 訴訟代理人
- 王嘉斌律師
- 被告
- 錫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錫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12,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錫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