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58號
- 原告
- 余玉枝
- 原告
- 余東菜
- 原告
- 余仙丹
- 原告
- 余朝崴
- 原告
- 前列余玉枝、余東菜、余仙丹、余朝崴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吳昀臻律師
- 被告
- 吳佳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29行、附表一及附表二中原告姓名「余東萊」記載,應更正為「余東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