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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5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高上茹

原告
余玉枝
原告
余東菜
原告
余仙丹
原告
余朝崴
原告
前列余玉枝、余東菜、余仙丹、余朝崴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昀臻律師
被告
吳佳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29行、附表一及附表二中原告姓名「余東萊」記載,應更正為「余東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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