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88號
- 原告
-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守文
- 被告
- 林昱樺
林春河
林錦中
林台江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對被告林昱樺之債權數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9,090元,應徵裁判費16,827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4,827元。
二、原告應陳報本件欲代位分割之遺產標的,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