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 原告
- 偕福榮
- 被告
- 晨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醇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5,803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繳,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繳款單」各1份,該通知業已114年8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