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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返還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蔡孟芳

原告
吳銘聰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被告
邱振榮即金祥工程行

葉文祥

林洂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被告邱振榮、葉文祥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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