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 原告
- 楊江山
- 被告
- 尚富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汪海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富營造有限公司、汪海威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新竹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共有人、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正本;並陳報占用情形與面積為何,及依照占用面積計算並繳納訴訟費用。
二、提出被告尚富營造有限公司、汪海威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