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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高上茹

原告
楊江山
被告
尚富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汪海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富營造有限公司、汪海威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新竹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共有人、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正本;並陳報占用情形與面積為何,及依照占用面積計算並繳納訴訟費用。

二、提出被告尚富營造有限公司、汪海威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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