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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潘韋廷
  •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 原告
    田義正
  • 被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原 告 田義正 被 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不足之裁判費13萬5,6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1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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