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 原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訴訟代理人
- 施東宏
- 被告
- 豐富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珮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