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周美玲
- 法定代理人黃士怡
- 原告勤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勤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怡 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鄭蔡招琴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不足額新臺幣103萬0,505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繳款單」各1份,該 通知已於114年8月1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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