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林南薰
  • 法定代理人
    蔡許宏、陳淑誼

  • 原告
    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偉龍周為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許宏 原 告 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誼 被 告 蔡偉龍 周為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 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麗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