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6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銘
- 被告
- 萬宇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郭勃成
- 被告
- 鄧莉茵
- 被告
- 欒鳳婷
- 訴訟代理人
- 欒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被告鸞鳳婷」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欒鳳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