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王郁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黃致毅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3265-0 1 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