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黃致毅
- 原告黃儀鴻、黃思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黃儀鴻 代 理 人 黃思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 記 官 魏翊洳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15-9 1 1000 002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16-0 1 1000 003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17-2 1 1000 004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18-4 1 1000 005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19-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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