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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楊子龍

聲請人
葉昌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NE-0000000-0 1 10,000  2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00-0 1 10,000  3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00-0 1 10,000  4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00-0 1 10,000  5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D-0000000-0 1 1,000  6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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