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周美玲
- 原告閻小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閻小莉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98292-2 1 1000 002 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98293-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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