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廖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孟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1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092-ND-0148313-6 1 1000 002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092-ND-0148314-8 1 1000 003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092-ND-0148315-0 1 1000 004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092-NX-0004338-3 1 133 005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093-NX-0004695-0 1 173 006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093-NX-0004779-6 1 345 007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094-NX-0005135-9 1 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