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基太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明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除字第13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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