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丁明岳
- 原告基太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基太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明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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