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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周美玲

  • 當事人
    承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謝焽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承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峰 代 理 人 謝焽嵩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双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双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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