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邱義欽
- 代理人
- 楊雅旭(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8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麗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華威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竹北分行 113年3月15日 15,000元 DZ057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