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6號
- 聲請人
- 魏鄭燥鶯即魏漢誠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魏以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麗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1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24116-5 1 1000 002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24117-7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