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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
    李閎滕

  • 原告
    霖陽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霖陽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閎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鑫億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徐志仁 新竹縣竹北市農會 113年12月8日 180,000元 FB501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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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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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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