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霖陽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閎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孟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鑫億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徐志仁 新竹縣竹北市農會 113年12月8日 180,000元 FB501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