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蔡孟芳

聲請人
霖陽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閎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鑫億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徐志仁 新竹縣竹北市農會 113年12月8日 180,000元 FB5012775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