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李閎滕
- 原告霖陽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霖陽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閎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鑫億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徐志仁 新竹縣竹北市農會 113年12月8日 180,000元 FB501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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