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8號
- 聲請人
- 張筱暄即張廷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1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5-ND-0008955-0 1 1000 2 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22862-0 1 1000 3 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39-0 1 500 4 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53-5 1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