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趙光宇
- 原告群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群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光宇 代 理 人 陳宗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群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群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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