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楊明箴
- 當事人楊翠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楊翠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1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15358-3 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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