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 聲請人
- 范錦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昇陽國際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2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2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3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4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5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6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300 7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