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楊子龍
- 原告谷裔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谷裔凭(谷雲浪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317492-1 1 335 2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376733-7 1 83 3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445951-0 1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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