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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黃致毅

聲請人
吳珏漁
代理人
吳秀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59  1 1000  002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60  1 1000  003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61  1 1000  004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62  1 1000  005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63  1 1000  006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64  1 1000  007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65  1 1000  008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66  1 1000  009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67  1 1000  010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6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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