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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黃致毅

  • 原告
    吳珏漁吳秀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吳珏漁 代 理 人 吳秀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書 記 官 魏翊洳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59 1 1000 002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60 1 1000 003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61 1 1000 004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62 1 1000 005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63 1 1000 006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64 1 1000 007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65 1 1000 008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66 1 1000 009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67 1 1000 010 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496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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