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安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致奚
- 代理人
- 鄧蓉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黃致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竝堅企業有限公司王志中 元大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11月30日 625,800元 AH5894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