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潘韋廷

聲請人
大雄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1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天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NE0000253-5  1 10000  002 天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NE0000254-7  1 10000  003 天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NE0000255-9  1 10000  004 天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NE0000256-0  1 10000  005 天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NE0000257-2  1 10000  006 天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NE0000258-4  1 1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