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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楊子龍

聲請人
周柔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79-NX-7429-3 1 200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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