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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林麗玉

  • 原告
    羅金蘭即甘東生之繼承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羅金蘭即甘東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1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635-6 1 500 002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1264-7 1 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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