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黃致毅
- 原告林素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林素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書 記 官 魏翊洳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2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1-NX-31534-7 股票 1 100 002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4-NX-54390-5 股票 1 32 003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6-NX-73136-1 股票 1 25 004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8-NX-81581-7 股票 1 55 005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X-44342-1 股票 1 20 006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5-NX-64686-0 股票 1 64 007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7-NX-76711-5 股票 1 36 008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9-NX-84423-0 股票 1 49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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