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李毓偉即李王秋霞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許秀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2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36956-3 1 500 002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49197-2 1 200